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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时间:2009年06月26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豫工商【2009】4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农民工服务月”活动,是全省工商系统要高度重视和全力抓好的一件大事。省局党组及时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试行)》。近日还将组织各省辖市局在全省各地举办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洽谈会,并由两位局党组成员带队分赴“珠三角”、“环渤海经济区”等地,帮助农民工及早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各级工商机关一定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局党组重要决策部署,积极行动起来,立足职能,本着“能放则放、能宽则宽、能简则简”的原则,主动采取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突出“送政策、送服务、送信息、送温暖”主题,通过开辟绿色通道、降低准入门槛、实行即时办结等措施,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劳动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就业招聘会、洽谈会等,推动农民工就业创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和全省农民工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民工服务月”活动的重要安排部署落到实处,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创造条件、搭建平台、优化环境、搞好服务,经省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创业就业零收费。取消全省工商系统所有服务性收费项目。对返乡农民工申办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免收登记费和证照工本费;凡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人数超过企业人数30%的企业,开办或变更登记时免收注册登记费。
    二、放宽创业就业出资限额。返乡农民工从事农产品加工、贩运,经营商店、旅店、饭店、理发店等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一律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5千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 1万元,其余出资可在 3年内缴足。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5万元,其余出资可在3年内缴足。
    三、放宽创业就业出资方式。返乡农民工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可以实物形式或非货币方式进行出资。允许以房屋、农机具等实物形式或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头、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比例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70%。
    四、放宽创业就业名称登记条件。返乡农民工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凡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金)数额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申请冠省名。申办个体工商户,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可申请冠用其所在省辖市或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
    五、放宽创业就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返乡农民工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作为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以旅馆、商场等作为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和加盖出租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办个体工商户,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六、拓宽创业就业领域。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返乡农民工参与投资。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继续实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前置条件。
    七、缩短创业就业登记时限。返乡农民工申请工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的,实行当场核准办结。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实行当日办结。申请企业登记除确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外的,实行当日办结;确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48小时。
    八、落实创业就业试营业制度。返乡农民工申办个体工商户和创办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除经营确需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允许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实行备案管理。12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九、鼓励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返乡农民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跨行政区域申办,在行政区划之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指导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公司+协会+农户”新型合作模式,方便返乡农民工实现就近就业。鼓励返乡农民工开展农村劳务服务、农产品等经纪服务,快捷办理经纪人证照,培育和发展各种农村急需的专业经纪人队伍。
    十、开展创业就业首办负责服务。对返乡农民工申请创业就业中的疑难事项,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办理;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告知有关部门。对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提供前置审批部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告知服务。对事先预约办理事项实行预约办理,可延时服务办结的,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结。
    十一、实行创业就业帮扶制度。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行每名工商干部帮扶四个农民工创业就业的“一带四重点帮扶”工程。优先提供合同法律知识和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咨询服务,优先指导依法签约,优先指导帮助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融资,切实保障交易安全;按照网格化属地监管责任要求,各基层工商分局(所)单独设立返乡农民工台帐,定期进行回访,及时帮助解决返乡农民工创业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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