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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

时间:2009年06月26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文件豫发[2008]21号
(2008年12月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常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实以创业带动就业战备,加快中原崛起,现就大力推动全民创业是出
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常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
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通过培育创业主体、加大政策
扶持、强化创业服务等措施,推动全民创业,扩大就业规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目标任务。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为重点,大力推动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力争5年内全省私营企业由18万户增加到40万户,个体工商户由137万户增加到190万户。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三)鼓励各种形式的创业。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文体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法人和公民个人进入国家和我省优先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社区服务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指导帮助大中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回乡农民工创业,积极促进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在培育本省创业主体的同时,大力吸引外来投资创业;在做强做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同时,大力发展各类民营企业;在强力推进企业战备重组,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同时,千方百计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发展。
    (四)鼓励各类群体的创办中小企业。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每年扶持100户重点中小企业和100户民营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对长述企业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五)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认真执行国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规定,全面落实我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的新政策,大力促进个体经济组织发展。
    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失业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到村任职大学生创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有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残疾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取得的劳务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六)鼓励农村居民多渠道创业。鼓励农民通过创办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创业,参与农业产业化分工,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各级政府要对返乡农民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并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
    (七)支持“引进来”创业。扩大招商引资规模,鼓励省外投资主体来豫创业,积极引进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引进技术,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积极引进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八)积极企业做强做大。认真实施100户重点企业和50户高成长型企业发展规划,鼓励大中型企业不断开拓新的创业领域,形成企业集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竞争优势和良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九)鼓励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各类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担保,并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三、降低创业门槛
  (十)放宽创业领域。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十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垄断行业和领域。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社会各类资本可通过参股等方式投资;对其他业务,可通过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十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社会各类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常。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改制。
    (十三)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领域。支持、引导、规范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民办教育,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类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文化体育事业、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
    (十四)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鼓励各类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支持各类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
    (十五)精简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十六)放宽登记条例。创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或相对控制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母公司为服务业企业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十七)放宽省级名称条件。凡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均可申请省级名称。其中科技型、出口创汇型以及从事农业产业开发项目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可申请省级名称。
    (十八)放宽出资额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资产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十九)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
      (二十)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四、加强创业扶持
       (二十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面合作,完善银行与企业对接平台。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中小企业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为全民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各商业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创新金融产品,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农民创业融资渠道。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属于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
(二十二)加强担保体系建设。2008年,省政府安排8亿元资金支持县级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大投入,各县(市、区)要足额安排配
套资金,扩大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力争2012年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和小额
贷款担保基金的总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进一步完善担保激励和担保基金补偿机制,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
(二十三)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公共创业服务活动。聘请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咨询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财会、法律、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
等服务。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创业项目开发、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定期推介发布创业项目。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服务活动。
    (二十四)加强创业孵化服务。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市场为创业企业开辟专门的创业孵化园区,引导各类创业企业进驻园区,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集中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园区,并根据园区内企业的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企业选聘实用技能人才提供服务。
(二十五)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大力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面向各类创业主体开展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教育,在各类大中专院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全省每年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30万人次。加强创业实践训练,培育认定一批创业实践训练基地,帮助创业者积累创业实践经验。
(二十六)实行创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逐渐退出制度。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含1.5倍)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不变;高于1.5倍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
五、优化创业环境
(二十七)营造高效的服务环境。各级政府要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为重点,加快推进服务性政府建设。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大力实施“阳光政务”。创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各类投资者、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
(二十八)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大力弘扬创业至上、致富光荣的企业家精神,大力倡导崇尚创造、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价值观,广泛开展创业文化建设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民创业摆在重要位置,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制定全民创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创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全民创业的具体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级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参与促进全民创业工作。
 (三十)严格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建立全民创业目标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对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等工作,加强考核,定期督查。省政府每年对在促进全民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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