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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和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9年06月26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鹿发〔2009〕4号

中共鹿邑县委 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和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年2月2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激活全社会创业激情,以创业促就业,进一步加快鹿邑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按照省、市全民创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大力推动我县全民创业和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民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活力之源。推动全民创业,最大限度地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激活各类生产要素,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意义重大。通过推动全民创业,发展多元化创业主体和多种创业形式,充分发挥以创业带就业的倍增效应,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缓解就业压力,增加群众收入,加快经济发展,切实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县是农业人口大县,劳动力资源丰富,仅农村劳动力就有69万人,富余劳动力35万人。由于本地企业用工需求有限且趋于饱和,大部分人员常年外出务工,但劳动技能薄弱,素质结构单一,就业竞争力不强,特别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外出务工人员纷纷回流,就业形势相当严峻,这就决定了全县就业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大力开展全民创业活动,是新时期把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岗位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结合起来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我县追赶跨越发展步伐的现实选择,也是我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建设繁荣富裕、和谐稳定新鹿邑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机制,强化措施,迅速在全县上下掀起全民创业的热潮。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特色产业拉动、创业能人带动、党政干部帮扶、强化目标管理为主要措施,积极拓宽创业领域,不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推动全民创业,扩大就业规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我县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三)目标任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白酒、皮革、尾毛、草编、种植养殖等传统特色产业,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为重点,通过开展“创业服务月”、“农民工就业招聘会”、“鹿邑县十大年度创业人物评选”和“鹿邑县创业项目50强及先进农民工50名评选”等活动,鼓励各类创业群体创业,力争年内新增各类创业项目2000个,带动就业2万人次。其中,党政干部帮扶创业项目不少于1000个,带动就业不少于1万人。各类创业项目安置返乡农民工数量要达到总人数的80%以上。
    二、培育创业主体,推进全民创业
    (四)积极推动“二次创业”。发挥企业在全民创业中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现有的白酒、皮革、尾毛等传统特色产业的生产加工企业开拓新的创业领域。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围绕全县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搞好配套建设。企业新、改、扩工业厂房建设项目,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上解部分除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五)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员参与创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在县内领办、创办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受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以和有关部门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一次离岗时间一般为3年。离岗期间,保留干部、职工身份和工资福利待遇(基本工资),工龄连续计算,没有违法行为的,年度考核视为称职。3年期满后依本人意愿,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按照有关政策办理辞职手续,给予相应的政策性补偿。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创业,创办经济实体。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构批准,可提前退休创业。
    (六)鼓励退转军人自主创业。提倡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和创业,鼓励并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受与下岗失业人员同等优惠政策,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民营实体的,3年内保留干部身份和安置资格,人事档案由军转部门负责保管。
    (七)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开拓创业。积极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开拓创业,在其毕业后,2年内在县内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免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自主创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在当年9月前未就业的,可到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或失业登记,免收2年代理费。对于实行人事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出具档案材料等相关证明,办理转正定级、调整档案工资、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代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对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工龄。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贷款政策。
    (八)帮扶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酌情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社会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九)支持科技人员以技创业。经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到县内民营企业兼职,也可以用技术成果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投资创业和参与分配。
    三、实施优惠政策,降低创业门槛
    (十)设立全民创业引导资金。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创业引导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创业引导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创业平台建设、场地房租补贴、创业项目引导以及创业先进的奖励等。
    (十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社会各类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改制。
    (十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领域。支持、引导、规范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民办教育,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类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文化体育事业、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
    (十三)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鼓励各类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支持各类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
    (十四)加快创业基地建设。依托城北、玄武工业园区,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积极引导新增创业项目入驻园区。要在经营场地、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乡镇(办事处)要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的场所,因地制宜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园区,创业人员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的,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享受房租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一年全免、二年减半、三年享受20%的补贴。
    (十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行与企业对接平台,为全民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各银行机构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个人抵押贷款上限,区别不同情况延长贷款期限,扩大抵押贷款抵押物范围,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灵活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城市信用社等融资平台作用,切实帮助各类创业者解决融资难问题。对支持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部门和其他融资机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鼓励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发展,鼓励民间资金加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多层次结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扩大担保机构资本规模。
    (十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范围。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人员的支持力度,把全县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最高可达5万元,贷款期限2年,属于微利项目给予全额贴息。对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可达300万元。对创业项目通过县以上有关部门论证的,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并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加强对农民的创业扶持,积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
    ( 十七)放宽登记和冠名条件。创业人员不受户口、居住地限制,凭本人身份证可直接在我县依法申请登记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凡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企业法人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放宽申请冠名条件。
    (十八)简化审批程序。放宽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条件。手续齐备的随到随办,手续不齐备的,允许试营业三个月,待手续完备后,再办理正式执照。对于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其非关键条件一年内可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管理。对投资企业的一切注册、登记、核准报批等手续均由县有关部门按程序统一无偿代办。凡在县级权限内的各种手续,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要在当日办清。
    (十九)强化创业保护。各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执法程序实施检查,除涉及企业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检查和群众举报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允许超过两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强制收取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
    (二十)放宽出资额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二十一)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工商登记时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及复印件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二十二)放宽各项政策适用范围。民营企业在土地使用、申请上级资金、技改项目贴息、技术创新基金、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成果鉴定以及引进人才等方面,与其他性质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使其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二十三)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四、落实五项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
    (二十四)“送”,就是帮助农民工实现异地转移就业。利用县乡村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开展定向输送,把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电子、电器加工专业的农民工向珠三角输送;把服装专业的农民工向长三角输送;建筑、装潢专业的农民工向京津地区和西北输送;渔业捕捞专业的农民工向胶东半岛输送。年内向外输送劳动力30万人以上。充分发挥外派农民工办事处作用,加强与当地劳动部门和劳动就业中介组织的联系,建立劳务供求伙伴关系,提供劳务信息发布、劳务对接和维权等项服务。
    (二十五)“提”,就是提高农民工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机构建设,整合培训资源,建立以德源技工学校为龙头的职业教育集团。从提高培训能力、规范培训标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力量水平、创新培训模式入手,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和企业创办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足用活上级优惠政策,争取资金和项目扶持,不断扩大职业技术学校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打造专业品牌。每年培训创业人员不少于1000人,农民工技能培训不少于8000人。严格落实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走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的路子,提高农民工技能,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
    (二十六)“安”,就是积极扶持,安置就业困难农民工。一是积极引导全县各类企业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二是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外地客商来鹿投资创业,增加就业岗位;三是要求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为农民工就业困难对象开展送保洁、保绿、保卫等就业岗位;四是县重点建设项目用工对接安置。
    (二十七)“请”,就是把外地有用工需求的企业请进来进行现场招聘。不仅把国内知名企业请进来,还要拓宽国际用工渠道,邀请境外有劳务派遣资格的机构来鹿考察,设立驻鹿办事处,为我县开辟直接向境外输出转移就业的通道。
    (二十八)“创”,就是支持农民工在本地创业。一是积极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政府给予土地征用、税费减免等方面优惠;二是帮扶农民工返乡创业,对有返乡创业愿望,投资小、抗风险能力弱的个体经济组织,进驻创业孵化园区,3年内享受创业优惠政策扶持;3年孵化期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二十九)成立全民创业领导组。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鹿邑县全民创业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为县政府常设机构,负责全民创业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协调指导、督导落实。向全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认真受理各类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决影响创业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办公室要定期开展检查督导,起草工作汇报,及时挖掘创业典型,总结推广创业经验。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劳动保障事务所为主体,配备5—10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一套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全民创业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加强协调,通力协作,形成上下联动的领导体系,为全民创业工作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十)优化创业服务环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清理和规范各类收费、检查项目,清理、废止影响我县经济发展的限制性规定;对依法依规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尽可能地精简审批程序、降低收费标准。加强民主评议,在开展好政风行风评议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创业投诉管理,加大对侵害创业者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十一)大力营造创业氛围。结合实际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板报、标语、宣传单等舆论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全民创业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创业典型,营造“群众创家业、干部创事业、能人创企业、老板创大业”的良好舆论氛围。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广泛开展主题活动。在企业中深入开展科技创业、诚信立业活动;在机关单位开展“支持创业、服务创业、投身创业”活动。同时,开展“创业之星”评选活动,树立一批全民创业典型,造势宣传,鼓励引导更多的人投身创业。设立“全民创业贡献奖”,每年对全民创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通过宣传发动,要破除因循守旧的保守思想和不思进取的惰性思想,让全民创业的意识深入人心。
    (三十二)实行目标管理。把全民创业推进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在全民创业组织实施工作中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较高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重奖;对在组织实施全民创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优先重用;对在组织实施全民创业中无所作为、工作平庸的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职务调整;对发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各种吃拿卡要行为,影响全民创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十三)推行干部帮扶制度。全县各级干部要带头帮扶创业,县处级干部每人帮扶创办一个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帮扶一家用工100人以上规模的企业,与企业结成帮扶对子,在确保现有岗位不缩减的基础上,积极拓宽经营范围,最大限度提供新的就业岗位;科级干部每人至少要帮扶1名创业对象完成创业,所创项目要提供两个以上就业岗位。各乡镇各部门要指定专人对本单位帮扶情况进行登记汇总,每月25日前上报全民创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定期编制工作通报,对各乡镇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比排序,树立正反典型,以此推动全民创业工作深入开展。
    (三十四)搭建外出务工人员服务平台,完善服务机制。在珠三角、长三角、胶州半岛、京津地区和西部开发区等外出务工人员聚集地设立办事处,每个办事处要着力打造各自的劳务品牌。加强劳动力输入输出地之间的联系,推动多地区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沟通和对接。加大宣传引导,利用社会力量扩大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规模。实行有组织地劳务输出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工作模式,逐步优化县、乡、村三位一体的就业服务网络,做到“县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专人”。

附:关于全民创业和农民工工作的考核意见

(此件发至乡级)

关于全民创业和农民工工作的考核意见
    一、对全民创业成员单位的考核
    1.对照全民创业成员单位目标责任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逐项进行考核。
    2.考核成员单位科级干部帮扶创业情况,科级干部每人至少帮扶1名创业对象完成创业,所创项目要提供2个以上就业岗位。
    二、对其他县直单位的目标考核
考核县直单位科级干部帮扶创业情况,科级干部每人至少帮扶1名创业对象完成创业,所创项目要提供2个以上就业岗位。
    三、对乡镇(办事处)、工业园区的考核
    1.组织领导,办公地点固定、人员固定。成立全民创业领导组,明确一名副科级干部牵头。全民创业专职人员5—10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全员参与。做好农民工就业台账。
    2.扶持各类人员创业企业。新增企业个数不少于乡镇总人数的万分之二。新增工商户不少于人口总数的千分之四。
    3.科级干部每人至少帮扶1名创业对象完成创业,所创项目要提供2个以上就业岗位。集中输出培训人员100人以上至少一次。
    4.为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输送培训人员不少于总人口的1%。集中输送培训人员100人以上至少一次。
    5.输出农民工达到剩余劳动力的95%以上,并组织100人以上集体输出。
    四、外派农民工办事处的考核办法
    1.积极联系就业岗位,集体输送300人以上。
    2.做好区域内的农民工维权服务。

主题词:经济工作 全民创业 意见
中共鹿邑县委办公室 2009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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