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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人员报名须知

时间:2026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就业见习人员报名须知

 

一、什么是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是指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在见习岗位上进行短期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见习人员丰富基层经历、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的一项就业服务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就业见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见习单位报名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高校毕业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经学历学位认证的海外高校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

“离校2年内”是指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至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时间不足2年。

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即在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前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青年,年龄以身份证信息为准,失业登记信息可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登记失业人员信息库获取。

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见习人员只能参加一次见习,见习人员报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三、见习单位包括哪些?见习岗位有哪些?

见习单位:须是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及其他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按照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应为本单位参保职工,具有一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带教工作;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能够按月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要求;社会信誉良好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认定的见习单位。

见习岗位:是指见习单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岗位。

四、见习期间有生活费吗?见习单位都做些什么?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基本生活费标准应在签订见习协议中载明,并按照此标准每月发放到见习人员的社保卡银行账户内;

见习单位需做到: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人员管理并完成以下见习任务:

(一)组织开展见习人员招募活动,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建立见习工作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组织有见习意愿的人员填写《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附件1),并与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连同见习人员的毕业证、身份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以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

(三)委派见习带教老师,指导见习人员完成见习任务;(四)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对见习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做好教育培训、考核鉴定、就业指导和安全卫生健康管理等工作。

五、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在哪里查询?如何申报?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的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计划,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发布内容主要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名称及数量、见习地点、联系人及电话。有见习意愿的人员可以与见习单位联系人联系报名,并按照见习单位要求报送毕业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如果您对就业见习政策有哪些不明白或者需要就业援助,您也可以联系辖区内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全市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地址、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发布网站、联系人及电话请查阅《周口市就业见习工作经办机构信息汇总表》。

六、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就业见习工作。

见习人员见习单位之间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时间、见习岗位、基本生活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见习期限最低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的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人员信息: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无故连续缺勤3天以上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三)已实现就业或创业的。

(四)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或不服从见习单位管理,且经教育拒不改正或给见习单位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形的。

 就业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以向认定其为见习单位的人社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未按月足额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

(二)未按规定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三)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见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四)未按照见习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

(五)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六)其他侵害见习人员合法权益情形的。

 

附件:1.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

2.就业见习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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