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
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后
经过就业帮扶仍然无法实现就业、
且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人社部门
将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
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
可申请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具体经办机构、申请流程、所需材料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
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
可延长至退休
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
可再次按程序通过
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累计安置次数
原则上不超过2次
通过公益性岗位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提出申请
或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